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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南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8-11 15:20:16 点击:
南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南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
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727

 
 
南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办理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政策法规宣传科是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诉责任科室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履行。
第四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科室为应诉责任科室。
应诉责任科室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
第五条  我局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准备阶段
第六条  我局收件人员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司法文书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并于签收后1日内送主要领导签批后转交政策法规宣传科。
政策法规宣传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司法文书后1日内按照第四条规定确定应诉责任科室,并转交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司法文书。
应诉责任科室应当于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司法文书后三个自然日内向政策法规宣传科提交以下应诉材料:
(一)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
(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
(三)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四)明确本科室拟出庭参加应诉的人员名单;
(五)提出应否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应否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政策法规宣传科应当对上述应诉材料进行鉴别、筛选,梳理证据清单及法规依据,与法律顾问会商后,组织起草答辩状。经审查,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证据依据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应诉责任科室在适当限期内补充。
政策法规科与应诉责任科室的应诉意见出现较大分歧,且未能协商一致,应该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我局可以委托 12 名工作人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责任科室应当至少指派1名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应诉。根据应诉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或参加诉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本局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上级部门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我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九条  应诉责任部门涉及多个科室的,共同协商确定委托代理人。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人选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其他不需派员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诉责任科室,应当指派至少1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与诉前准备和旁听庭审过程。
鼓励和支持应诉责任科室负责人出庭应诉或旁听审理。
第十条  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应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由我局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应诉责任科室应安排人员按照应诉要求准备、装订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
所有应诉材料的转办、审定、签发等均按急件办理。
第三章    审理阶段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按照人民法院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判程序的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根据实际案情依法行使查阅卷宗、证据保全、申请回避等行政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等,应当经政策法规宣传科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撰写代理词,准备法庭查证辩论的有关材料。认为案件内容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  在案件审理期间,委托代理人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确有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政策法规宣传科和有关应诉责任科室。政策法规宣传科、应诉责任科室协商后,报经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期间需更换委托代理人的,政策法规宣传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本着实事求是与遵法守法的原则,我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干预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判决工作。
第四章    判后阶段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后,政策法规宣传科应当及时向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应诉责任科室负责落实我局主要负责人对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及司法建议的批示意见,并于履行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报我局主要负责人,同时通知政策法规宣传科。需要向人民法院反馈的,政策法规宣传科应当及时将有关履行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上诉、申诉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政策法规宣传科会商应诉责任科室后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上诉、申诉或抗诉程序比照本规则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我局承担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限期履行等败诉责任的,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的败诉过错责任。
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由监察、人事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负责对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应诉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提供应诉材料超过法定期限、不积极配合应诉工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以我局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则。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则。
南充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质监局受理的以我局为被告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 2017 8 1 日起施行。